合同的概念辨析/韦长江(2)
(四)合同与协议
协议有合意的意思,协议是对合意的这一种正式表达,合意这一表达的主观主义色彩极弄,而协议则更像是在表达一种客观事实。协议包括合同,不能叫合同的可以叫协议,如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调解协议、发起人协议等。《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该条明确定义了“合同是一种协议”,对于合同的定义,立法是用协议加以限定进行规定的,即表达为“合同是……的协议”。该条第2款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这说明在立法看来,协议的内涵要广于合同,合同只是协议的一种,因为协议不但能够定义合同,还包含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将“合伙协议纠纷”变更为“合伙合同纠纷”,虽然只是将协议变为合同,但是也影响到了合同定义的变化,合同定义有所扩大,原来认为是协议的,现在认为是合同,或者说将无关痛痒的称呼问题,均统一为称呼“合同”,这实际也并不影响实践当中的适用和运行。从以前的“合伙协议纠纷”这一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少在定义上,这种非对价性的类似于合伙协议这样的协议,并不被称为合同,但是为了称谓的协调,也为了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统一将合伙协议规定为合伙合同,为了立法与实用上的方便,还是以“合同”来表达合伙协议。
实践中,合同与协议是混用的,有的以合同表达相关意思合致,有的以协议表达相关意思合致,有的类似于合伙、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叫合同,有的明确是合同的却叫协议,将合同叫为协议从立法来看并没有错,但是将非合同的协议叫做合同却具有称谓上的瑕疵,好在称谓并不影响效力,所以这种称谓上的考辩是无关痛痒的,在实务当中争辩称谓问题也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认为,相关称谓还不如都叫合同。
(五)合同与允诺
在大陆法系看来,合同不同于允诺,合同是各方的合意,而允诺则只有单方意思表达,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但是允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合同与允诺的区别在于合同的合意性与允诺的非合意性。但是,在英美法系看来,合同就是一种允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允诺或一组允诺,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被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转引自: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在我们看来,合同的概念与允诺具有重要的关联,合同表达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允诺的形态,要约和承诺本质上均为允诺的作出,只不过单纯的要约在没有的到承诺之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单方允诺的履行本质上也需要合意才能达成,即单方允诺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状态,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运行过程中的黄金原则,允诺则既表达了诚实信用的规范意义,又表达了合同运行的意义,允诺可以说是基于诚实信用的意思表达和履行行为,因此允诺之于合同概念具有重要的阐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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