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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上)/巫水清清
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上)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法律是人类的作品,并且像人类的其他作品一样,只有从他的理念出发才能被理解。”
西方法学中,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法律的文字符号是西方法学唯一的研究对象。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这五个文字符号,是人类的作品,是见仁见智的。尤其是“故意杀人的”,具有高度的形式性,形式的意义大于内容的意义。“故意杀人的”被设定为“法律”的形式,权利、义务等被设定为“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文字符号形式,“法律”的权利义务内容,组成了西方法学中所谓的“法律”。这个“法律”是什么,或者“法律”的定义,众说纷纭。
法律规则的局限性。由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实在法条文,即法律规则,仅能表述一般情形,还存在着不能表述的特殊情形。例如“故意杀人的”罪状,表述的是故意致人死亡的一般情形,也就是使用刀具将人杀死的一般情形。对于将人掐死、将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等故意致人死亡的特殊情形,“故意杀人的”罪状不能直接适用。原因在于“故意杀人的”五个文字符号的字面含义,不能表述“将人掐死”,“将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等故意致人死亡的特殊情形。这些特殊情形,在法学理论上被称为“法律漏洞”、“法律疑义”等疑难问题。实在法仅限于文字符号,决定了实在法是个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美的体系。这种实在法体系在适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冲突和恶法等法律疑难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法律疑难问题,西方法学量身定做了法律解释作为工具使用。这就是法律解释的由来。由于法律解释无章可循,主观色彩深厚,解释结论无法检验对错。为此,西方法学退而求其次,以充分说理替代检验对错,要求解释结论具有合理性即可。两种以上的解释结论都具有合理性,是有可能的。这就是裁判要求充分说理的原因。
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规则。西方法学中的“法律”定义,不管是“法律”的形式,还是“法律”的内容,都是人为设定的,不对应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实体法与程序法都是文字符号技术,没有本质差别。实际上,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规则,必须分别定义,不能混为一谈。实体法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故意杀人的”就是社会矛盾,“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国家解决办法。“故意杀人的”罪状,阐述了该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内在本质特征,直接代表该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所以,实体法中的文字符号,不是西方法学中所谓的“法律”形式,而是阐述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社会矛盾)的本质特征。所有客观事物或者现象,都是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显然,实在法也是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与上述西方法学中实在法是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美的体系相比,正好相反。在实在法这种封闭、协调、完美无缺体系下,所谓的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冲突、恶法等法律疑难问题,都是伪命题,根本不存在。与伪命题相对应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三段论,犯罪论体系等等,也是伪命题,根本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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