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上)/巫水清清(2)
先有案例,后有法条。例如,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是聂树斌申诉案的代理律师将案卷网上公开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法时增加此条款的。这种先有案例,后有法条,客观决定主观,是铁律。假如没有案例,像创作人类作品一样,让立法者创制一条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规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无一例外,都是先有案例,后有法条。法条的文字符号,是阐述相关案例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法条的文字符号,例如“故意杀人的”,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
法律是什么。西方法学中,法律是文字符号技术,强调文字符号的形式意义。这种人为设定,就是虚拟化。原因在于西方法学家,只看到文字符号的表面形式,没有看到文字符号背后的实体,即客观事物或者现象。西方法学,把法律规则的文字符号设定为“法律”的形式,把权利、义务等设定为“法律”的内容,两者组合在一起成为“法律”。这种人为拼凑起来的“法律”,现实中并不存在,是虚拟的“法律”。面对这种虚拟的“法律”,不能提出符合实际的理论学说,只能提出五花八门的虚拟理论。这就是“法律”是什么成为永恒的追问、理论学说汗牛充栋的根本原因。法律是什么,是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基石是虚拟的,导致整个理论大厦虚拟化。这就是法学著作和法学论文异常繁荣昌盛,但是对人类知识进步的贡献几乎为零的根本原因。
虚拟理论是空谈扯淡。虚拟理论不能实践检验,不能用于指导实践。虚拟理论,就是为学术而学术,学术目的就是学术本身,实质就是空谈扯淡。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貌似高深莫测,实属彻头彻尾的虚拟理论,空谈扯淡的最高境界,一文不值。假如拉伦茨还健在,让他使用自己的法学方法,把“将人掐死”,“将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特殊情形,涵摄到“故意杀人的”罪状之下,做个示范试试,其空谈扯淡的底色,必将显露无遗。崇拜拉伦茨的人也可以试试。
法律适用大道至简。透过现象看本质,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普遍规律。法律适用,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如果待处理案例中的社会矛盾,与具体法律规则中的社会矛盾性质相同,将该法律规则中的国家解决办法,适用于待处理案例,就是裁判结论。显然,法律适用大道至简,相同事物相同处理。根本不需要什么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三段论,犯罪论体系等。
《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定义。法的定义的多样性:“古今中外法学家关于法的定义的学说论著汗牛充栋,虽然对法所作的定义五花八门,但是大致有三个角度,即法的本体、法的本源以及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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