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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上)/巫水清清(3)
“第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简化或者抽象化的形式提示法是什么。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1)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2)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3)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
“第二,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者法出自何处。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1)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3)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者共同意志。”
“第三,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在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1)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2)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3)事业说,这是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给法下的定义,其概括的表述是:‘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法理学》法定义“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以上摘自《法理学》第100页)
评述:法的定义,要求阐述法这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以区别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实体法是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程序法是另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它们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所以,法必须区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给出法的定义。实体法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如果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混为一谈,这种情形下所谓法的定义,实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共性特征。这种共性特征,不是法的本质特征的阐述,不能称为法的定义。原因是不能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所对应的两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因此,西方法学中所谓法的定义,《法理学》上述法的定义,都是假货,实际都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共性特征。打个比方,鲤鱼是生活在淡水中的动物,狍子是生活在森林中的动物,如果一定要给鲤鱼和狍子两者下定义,那么就是:它们都是动物。这种重复定义,是没有多少意义的。法的定义是假货,实际是法的共性特征,这个结论使得《法理学》中与法的定义直接相关联的章节,即第三编法的本体,第四编法的运行,其中全部核心章节的内容都是虚拟理论,全部是天马行空。

《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本质。“人类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过程相当漫长,思想家和法学家都试图回答法是什么,但总是众说纷纭。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总结法学史上关于法的本质的探索经验,马克思主义法学告诉我们应当注意这样几个方法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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