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上)/巫水清清(5)
上述所谓的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用了许多笔墨,都是想当然的虚拟理论,没有说到点子上去。这种天马行空式的论述,充斥着《法理学》所有章节,以讹传讹。
宏观上,实体法的本质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微观上,法的本质就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具体社会矛盾的定义+对应的国家解决办法。其中,具体社会矛盾定义,就是行为或事件的本质特征。法律行为或者事件,都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都是具体社会矛盾。
成文法与判例法,都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法,都是社会矛盾法。从具体社会矛盾的本质角度立法,就是法律规则,就是成文法;从具体社会矛盾的形式角度立法,就是具体判例,就是判例法。成文法与判例法,是社会矛盾的法的一体两面,是一回事。
《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所在。了解法的特征是为了更好地把握法的性能、作用,把握法的自身规律,以便在运用法律时我们能够得心应手。由于法的特征是法律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主观想像,任意编造,只能科学地予以认识和分析。在前人对法律特征进行探索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法的基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一)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还是行为?通常我们认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法律通过什么中介进而作用到社会关系呢?这在以往法学论著中总是被忽略。法律不是通过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我们知道,是因为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就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一)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第一,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以上摘自《法理学》第106-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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