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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上)/巫水清清(8)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深入理解法律所必须研究的问题,但是,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中外法学家至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把法律规则的要素区分为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种成分,并由此来考察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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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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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与调整性规则不同,在构成性规则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只有当规则产生以后,才有可能导致相关行为的出现。例如,授予审判权的规则和授予诉讼权的规则都属于构成性规则,在这些规则产生以前,相关的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不可能出现,更谈不上受到法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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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两个关键性环节。为了将抽象的普遍性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事实、关系和行为,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并进行推理。在这一过程中,原则构成了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尤其是当法律的含义存在着作出复数解释的可能时,原则就成为在各种可能的解释中进行取舍的重要依据。同时,原则也构成了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从而大大降低了推理结果不符合法律目的的可能性。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律原则的指导作用,不合理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就会以较高的频率出现,并使法律的实施受到消极影响。
第二,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立法者对于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尚难以作出细致的规定,也可能因缺乏预见未作规定,还可能因思虑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不能合理地适用。上述情形在各国法律实践中均难以完全避免,此时,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使法律对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加以调整,也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第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各国法律实践的经验表明,再详尽的法典也不可能使法律适用变成一种类似于数学运算那样的操作过程。数学运算的最终答案是非选择性的、唯一的,而法律适用常面临在数种可能的结论中作出选择的问题。例如,量荆幅度、罚款幅度等许多的规定都允许适用法律的机构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但是,如果对在此一空间中的选择不加任何限定,就会使自由裁量权绝对化,这样一来,极易导致职权的滥用,从而对法律秩序构成威胁。如何使自由裁量权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法律原则就是一种最重要的因素。如能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法律原则,那么,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就能充分发挥,而其消极作用则得以防止,发生了问题也容易得到纠正。(以上摘自《法理学》第111至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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