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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上)/巫水清清(9)

评述:法律规则,宏观上指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规则等同于法律。法律规则,微观上是指具体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也等同于法律。然而,《法理学》认为微观层次上,法律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三大要素,法律规则只是法律三大要素之一,法律规则不等同于法律。这是误解。其实,法律中的原则和概念,只是理解法律规则内容的指南与说明,是附属于法律规则的,不能独立适用。在微观层次上,法律和法律规则仍然是等同的。
“法”的逻辑结构理论是虚拟理论。“法”是什么,成了永恒的追问。基于此,“法”的逻辑结构,自然而然就是下一个悬而未决的大难题。众说纷纭,国内外法学家至今达不成共识。弄明白了法的定义,实体法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法或法律规则的组成要素及其逻辑结构,一目了然。上述悬而未决的大难题迎刃而解。《法理学》将法律规则的要素区分为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从三个要素的内容看,实际是将法律规则中的社会矛盾和国家解决办法两个要素进行拆分而来的。社会矛盾与国家解决办法是两个实体,被人为拆分为三个“实体”,对应三个“实体”的理论自然就是虚拟的。例如,国家解决办法,本身就是法律后果,法学家却设定为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的理论,将法律后果当成行为模式,无论说什么,说多少,都是想当然,都是天马行空。
法律是实践的产物。先有案例,后有法律。尤其是实体法,社会实践产生社会矛盾,为了维持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通过立法将社会矛盾解决纳入法制范畴。这种先有社会矛盾,后有国家解决办法,客观决定主观的普遍规律,是世界各国社会实践所反复证明的。法学家痴迷于虚拟的“法”世界,纸上谈兵,产生了幻觉,鼓捣出来所谓的“构成性规则”,认为先有规则,后有行为。这就是纸上谈兵,脱离实际。《法理学》所谓授予审判权的规则和授予诉讼权的规则都属于构成性规则。实际上,这些规则出台之前,与之类似的社会实践早就有了。先有规则,后有实践,主观决定客观,是绝无可能发生的。
法律原则附属于法律规则,不能直接适用。所谓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上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都是想当然的自以为是。其一,所谓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由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都是伪命题,是建立在法律规则是文字符号技术基础上的。实际上,法律规则中的文字符号,代表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文字符号是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因此,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根本不需要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其二,所谓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如前所述,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封闭、协调、完美无缺的体系,这种体系下法律漏洞根本不会出现,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自然也是伪命题。其三,所谓限定自由裁量权。法治是刚性之治,排斥自由裁量权是法治的天性。事实上,实体法中的社会矛盾与国家处理办法,都是一对一的,也就是说,任何具体案例中的社会矛盾,对应的国家解决办法是唯一确定的,没有选择余地。因此,法律原则限定自由裁量权,也是空谈扯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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