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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下)/巫水清清(2)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人的行为必然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即行为的内在方面。它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就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在法律行为结构中,外在方面具有决定意义。首先,人的内心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向外世界(自然界或社会关系)产生某种影响,才能成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客观性和价值性,才可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其次,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觉只有通过一个标准才能判断,即通过个人的行动。最后,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包括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以上摘自《法理学》第171至176页)

评述:行为的客观方面,即客观行为,是人的内心状态外在表现出来的身体动静。显然,客观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统一的。人在实施客观行为时,主观方面除了动机、目的意志因素外,主要就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外部世界,透过行为人的眼睛在大脑中形成影像的意识因素。可见,行为的主观方面也是主客观统一的。所以,行为的客观方面与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形与影的关系,行为的主客观是统一的。主客观统一,是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反映客观之意。对此。我们可以检验自己的行为,仔细核实。《法理学》上述内容,既然认可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具有决定意义,那么再保留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就是画蛇添足了。
法律行为拆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没有实际意义。法律行为的客观方面,进一步拆分为举动、手段、效果等要素,同样没有实际意义。这是因为法律行为对应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不可拆分的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例如,将一头大象作为研究对象,才有研究价值,才有理论真理可言。将大象大卸八块后,每一块都没有资格作为研究对象。否则,研究结论必然似是而非,是虚拟理论。西方法学中因果关系理论,是典型的虚拟理论。千万不要被西方法学洗脑了。西方法学洗脑的手段非常隐秘,不易察觉,主要是发表论文著作要求相当数量的引注。法学学者,以法学核心期刊为发表论文为追求目标。至于论文著作是否符合现实需要,在所不问。结果,法学沦为纯粹自娱自乐的内循环学科。对人类知识的进步,法学的贡献率微乎其微,这就很容易理解了。

《法理学》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有三个最主要的特征。”第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因此,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则、原则与概念的统称)之前,也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在法律规范中,关于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体现了国家对各种行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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