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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下)/巫水清清(5)

《法理学》第十六章立法。立法概念与立法体制。
“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法的制定等,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
“现代社会的法的创制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一种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过程,并且由于现代立法的复杂性和专门性,不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立法或者不能准确地表达民意,或者会出现一些难以防止的技术性纰漏。”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特征。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思维意识的产物。它的理性化主要表现为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可靠性的人类有目的性的事物。它的创制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法律作为一种有目的性追求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它代表了法律的理性化特征。”
“理性化是立法的最基础最根本性的要素。尤其是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不能依靠那些初级的感觉感性等低层次的认识,而必须建立在理性思维、理性判断的基础上,除此,将不可能有理想的法的创制。理性化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如同它既不是单一的经验产物或单一的理性结果一样,法律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要求主观符合客观实际,正确地、准确地反映客观世界的各种规律性,这样的法律,我们才能说它是一个理想的法的创制。反之,如果主观同客观相脱离,甚至相背离,那它就是一个非理想的法的创制,就不能有效地指导客观实际的运行,甚至使客观世界的运行驶向法律理想、法律目标的反面。”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案或者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以上摘自《法理学》第十六章)。

评述:在西方法学语境中,法律是人类的作品。立法被称为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法的制定。法律是文字符号技术,法的文字符号是西方法学唯一的研究对象。换言之,立法是创作行为,是立法者的智力活动。作为人类的作品,受语言文字表达力的限制,实在法是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美的体系。法律是什么,是西方法学理论的基础。如果这个基础出问题,整个法学理论大厦就会崩塌。
实在法是从实践中来,又回到实践中去的。社会实践产生社会矛盾,国家为了促进社会进步,维持社会秩序,将部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必由之路。可见,最重要的立法原则,是国家管控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不是什么科学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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