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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下)/巫水清清(6)
实在法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法律的文字符号(社会矛盾),是描述该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法律的文字符号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抽象概念,代表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本身。只要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必然是封闭、协调、完美无缺的体系。例如,天下没有两个相同的苹果,可是,“苹果”这个抽象概念,代表了地球上过去、现在、将来的所有品种的全部苹果个体。再例如,天下没有两个相同的故意杀人的案例,可是,“故意杀人的”这个抽象概念,能够代表过去、现在、将来所有的故意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全部个案,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都符合“故意杀人的”概念,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显然,实在法是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
实在法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还是只有文字符号。例如,“故意杀人的”是故意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还是只有“故意杀人的”这五个文字符号。西方法学坚持后者,坚称这五个文字符号是实在法的“形式”,并且强调形式意义大于内容的意义。如此一来,“实在法”,“法”,就是人为虚拟的概念。由于“实在法”、“法”是虚拟的。所以,“法”或者“实在法”是什么,自然就成了永恒的追问,五花八门的学说应运而生,理所当然。
实在法是文字符号技术,找不到任何事实依据。假如没有社会实践,没有社会矛盾,没有案例发生,没有人可以拟出一条可以满足社会需要的法律规则来。即使胡说八道,也遵循客观决定主观的铁律。我国的法律规则,无一例外,都是先有案例,后有法条的。显然,实在法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纯属无稽之谈。这就揭开了西方法学理论大厦的神秘面纱,即整个理论大厦的基础是虚拟的。由于虚拟理论具有像细胞分裂一样的属性,一变二,二变四,无穷无尽。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法学论文,法学期刊,出现虚假繁荣现象。原来是虚拟理论泛滥成灾。法学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几乎都是自娱自乐的虚拟理论文章。
上述所谓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理性化特征,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思维意识的产物,所谓的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等等,这些内容都是天马行空,都是想当然而来的。

《法理学》第十八章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概述
“法学家们会说‘法学思考的确定性的丧失’,人们会认为法学方法的选择或多或少具有任意性;人们不再要求恰当的答案,而只要求‘尚可接受’、‘可被同意’就够了。这些主张隐含着这样的认识: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括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的方法来检验,它仅仅是判断者个人的主观意见的表达,它也无法用观察与实验的方法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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