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下)/巫水清清(7)
“法学探究法律文字各种不同的说明可能性,法律文字可以这样问题化,因为法律文字是以日常语言或者借助于日常语言而发展出来的术语写成的,这些用语除了数字、姓名及特定技术性用语外,都具有意义的选择空间,因此有多种不同的说明可能,……如果以为只有当法律文字特别模糊、不明确或者相互矛盾时,才需要解释,那就是一种误解。”
“法律学方法论包括了法律解释(狭义的)、社会学解释、价值判断、法律推理、漏洞补充、利益衡量、法官造法等,此外,在欧洲国家还有法律论证。”
第二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解释的必要条件源自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法律解释的所有理论的起点是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问题。法律解释必要性源自这样的问题,制定法之局限性与社会生活之复杂性两方面关系在法律实施中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制定法具有抽象性或者原则性,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灵活的,法律解释是解决原则与灵活、一般与具体之间矛盾的方法,也是处理法律自身稳定统一与社会生活变化发展之间关系的调整器,那么法律解释是这两方面之间的媒介。
第三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可以形式推理、实质推理两大类。
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涵关系,所以它又是必然性的推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是必然真实的。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在英美法系判例法就是运用了归纳推理方法。(以上摘自《法理学》第十八章)
评述:西方实体法是文字符号技术。受语言文字表达力的限制,所以,实体法是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美的体系。其实,实体法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其中,社会矛盾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因此,实体法是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
西方法学只看到了法律的文字符号,出现了根本性错误。实际上,法律的文字符号,仅是语言表达工具,真正用途是描述了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换言之,法律的文字符号,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抽象概念,代表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可是,西方法学目光短浅,只看到了法律的文字符号,没有看到文字符号所代表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这个根本性错误,使得法律是什么虚拟化,也就是法律的定义虚拟化。法律的定义是西方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础。理论大厦的基础虚拟化,建立在基础之上的所有理论,包括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第三版精品教材在内,全部都是虚拟理论。所谓虚拟理论,就是主观臆测、自以为是、天马行空的理论。既不能通过实践检验,也不能用于指导实践。虚拟理论具有随机性,没有稳定性可言,犹如脚踩西瓜皮,滑到那里是那里。这就是为什么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会有六个不同版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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