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下)/巫水清清(8)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都是伪命题。在西方法学语境中,法律是文字符号技术。受文字符号表达力的限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法律漏洞、恶法等疑难问题。这些疑难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都是非常棘手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些疑难问题,西方法学家设计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作为工具使用。出人意料的是:一旦法律的文字符号回归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即法的文字符号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奇妙景象就发生了,所有的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法律漏洞、恶法等疑难问题,全部销声匿迹,无影无踪了。原来,前述所谓的法律疑难问题,都是误判产生的伪命题。毫无疑问,为解决伪命题量身定做的工具,即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三段论,犯罪论体系等,也是伪命题。显然,西方法学是彻头彻尾的伪科学,我们照搬照抄,也深陷其中了。我们的法学家应吸取教训,振奋精神,重建法学,引领世界。
法律解释根本不可行。按照西方法学的理论,“故意杀人的”罪状只描述了一般性情形,也就是使用刀具将人杀死的情形,其他的,例如,将人掐死,将人溺死,将人电击致死,将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等特殊情形,“故意杀人的”罪状是无法描述的。这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必须通过法律解释,即解释“故意杀人的”罪状,使得前述特殊情形能够涵摄在“故意杀人的”罪状之下。问题是,没有人能够做到,法律解释之路行不通。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立法解释,都冠以解释之名,其实都不是解释出来的,而是根据相同事物相同处理从社会实践中整理出来的。信奉法律解释的人,对照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自己解释试试,必然寸步难行。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逻辑,这些谎言被重复一万遍,许多人就信以为真了。
法治就是刚性之治,就是法律说了算。西方法学强调法律适用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加之法律解释方法的任意性,大家否定法律适用存在唯一正确答案。实际上,法律的文字符号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不允许法律解释。所谓的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根本不存在。因为实体法中的社会矛盾与国家解决办法是一对一的关系,只要社会矛盾(事实判断)确定了,国家解决办法(价值判断)随之确定,不需要价值判断。也就是说,法律适用,事实判断直接推导出价值判断,休谟法则无效。法律适用,仅仅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任何具体个案都是存在唯一正确答案的。法治的本质,就是法律适用国家说了算。这就意味着,法治排斥司法人员的价值判断,排斥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人员只有事实判断的职责,没有价值判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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