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33号案例的商榷意见/巫水清清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33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思亮,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信用合作社原主任。2013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思亮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朱思亮辩称其不属国家工作人员,指控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立;指控其所犯受贿罪,证据不足,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6年,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要求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方式为组建湖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履行省政府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经湖北省银监局批准,2007年2月,湖北省天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即天门市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天门联社),由自然人股本金21106万元和法人股本金352万元构成注册资本,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聘任联社主任。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联社党委相关文件,各市县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属于省联社党委管理的干部,由省联社党委进行考察和任免。2009年12月,省联社党委明确被告人朱思亮为天门联社党委委员,提名主任人选。2010年1月,天门联社理事会聘任朱思亮为联社主任。2010年11月,省银监局核准朱思亮天门联社主任的任职资格。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