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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4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巫水清清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4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政,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何茂景,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吴东,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杨永安,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原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博智教学站负责人。
被告人朱旭波,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博智教学站工作人员。
被告人席波,男,1976年8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政、何茂景、吴东、杨永安、朱旭波、席波犯诈骗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8年4月,何某某、杜某某经王启良(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吴东。吴东向何、杜二人称,其可以通过关系办理国家承认并可在教育部网站上查询的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在骗取了何、杜二人的信任后,吴东让何、杜二人将需要办理的学员信息和办理费用交给自己。同月底,何某某、杜某某按吴东要求,将上海、浙江等地一些培训中介机构委托其二人办理正规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的学员信息交给吴东,并通过王启良转交了人民币50万元给吴东作为首批办证费用。
吴东将此事告知其“上线”被告人何茂景,何茂景遂分别找到被告人李政、席波商议。李政、何茂景、吴东在明知学员未参加国家成人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无法被录取,依照相关规定不可能直接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文凭的情况下,仍表示可以办理。其间,何茂景伙同席波联系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席波找到被告人朱旭波,通过非法制作假证人员伪造了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湖北经管干部学院)的毕业证书及学生档案,再经何茂景转交给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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