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4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巫水清清(2)
2008年6月,吴东向何某某、杜某某交付了首批毕业证书。此后,何某某、杜某某将大量的学员信息陆续传给吴东,并先后交给吴东办证费用共计1420.5万元。吴东收款后,又分多次转汇给何茂景共计1288.9万元。李政以办理学历网上认证为由,先后向何茂景索取了830万元。除事后退还给何茂景105万外,剩余款项全部挥霍。席波从何茂景处获得105万元,将其中的97万元转交给朱旭波以支付其制作假证的费用。朱旭波将陆续伪造的约2000套湖北经管干部学院的毕业证书及学生档案转交给席波、何茂景、吴东及王启良等人,分批交给了何某某、杜某某等人。
2008年10月,因李政迟迟不能将学员信息提交到教育部相关网站予以认证,何某某、杜某某遂提出质疑并要求退款,李政、何茂景、吴东仍谎称己发放的毕业证书可以上网,以拖延时间,躲避还款。
2009年6月,何茂景与被告人杨永安共谋,在明知己发放的毕业证书无法直接通过教育部网上认证的情况下,签订了所谓的《联合办学补充协议》,并倒签了《联合举办业余本科学历协议书》,欲乘湖北经管干部学院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合并之机,由李政、杨永安等人来打通关系,假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名义,以欺骗手段使前期己办理虚假毕业证学员的信息及新增的尚需办理毕业证学员的信息能够按正常程序层报至教育部,办理出形式合法的文凭,从而再次骗取财产。之后,席波化名“刘华”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内的博智教学站冒充学院教师,与该教学站负责人杨永安一起,对外谎称可直接办理毕业证书并可上网查询。杨永安还利用第二师范学院网站提供报名信息网上核对链接,欺骗交纳学费的培训中介机构人员,谎称网上查询的是毕业信息,随后可上报教育部网站,进一步骗取了上述人员的信任。杨永安在席波的配合下,以收取学费为名,欺骗何某某、杜某某二人再次交纳了部分费用,同时还欺骗其他培训机构人员向其交费,共计骗得355.72万元,朱旭波非法占有其中的68.6万元。
2010年3月,己办证学员仍然无法在网上查询到其学历信息,尚未办理的学员也未取得毕业证书,何某某、杜某某及被骗的培训中介机构人员多次要求吴东、杨永安退款。除何茂景在案发前退还何某某110万元,吴东在案发前退还何某某180万元外,杨永安拒不退款。何某某、杜某某于2010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1月18日,先后将杨永安、吴东、席波、朱旭波、何茂景、李政抓获归案。
截至案发,李政、何茂景,吴东、杨永安、朱旭波、席波共骗取1826.22万元。案发前,吴东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5万元,杨永安向公安机关退赃10万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4.727万元,尚有1486.493万元未被追回。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