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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4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巫水清清(4)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从行为人定性和社会效果分析,宜整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理由是:(1)买卖毕业证书的行为与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的行为相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毕业证书与进出口许可证都属于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鉴于刑法己将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的行为纳入犯罪,故将同类的买卖毕业证书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处理是可行的。(2)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无须以具有相应许可的合法经营行为为前提。虽然禁止买卖的行业不可能存在相应的经营许可,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非法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禁止买卖的物品更应构成非法经营罪。(3)随着教育市场化深入推进,国家允许民间力量、资本甚至是个人开办学校,此类办学行为具有市场行为的性质,而办学必然涉及毕业证书的发放,买卖毕业证书行为可视为一种侵害市场秩序的行为。(4)考虑到本案是“一条龙”的犯罪活动,全案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社会效果更好,也有助于明确何某某、杜某某等中介人员行为的违法性。如果以诈骗罪定罪,何某某、杜某某反而成了被害人,如此处理对社会的导引效果不好。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六名被告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是:本案六被告人均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实行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六名被告人存在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实行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我们认为,本案六名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具有非法经营罪的特征,但是根据主客观要件相结合的原则,更加精准地认定犯罪和把握此罪与彼罪的本质特征,本案宜以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案六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经营罪的表现特征
首先,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规定。六名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擅自操作,意图为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办理毕业证书,收取巨额办证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其次,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毕业证书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资质凭证,六名被告人从事毕业证书交易,既是对高校正常办学秩序的破坏,也是对市场管理秩序的扰乱,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后,六名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826.22万元,造成涉案2000余名学生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本案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具备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但是,仅从表现形式上不能准确反映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更不能脱离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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