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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4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巫水清清(7)
本案存在上述合理怀疑,定性时必须予以考虑。至少应遵循疑罪从轻的原则。就诈骗罪而言,所谓“明知无法为不符合国家成人教育招生条件和程序的人员办理正规有效的成人高等教育文凭,仍对外谎称能够办理并能上网认证”这种认定诈骗的裁判理由,就是不严谨的,与社会实际不符。双方明知是假文凭,双方看重的都是假文凭能够上网认证。被告人李政等人的确想了办法做了工作的,只是因故没有办成上网认证。要办成上网认证,需要有高校相关负责人和教育部相关工作人员参与配合。解决办法就是钱权交易,就是行贿受贿。这就是为什么钱款大部分归李政拿走的原因。由于李政拒不交待赃款的去向和受贿人,使得案件事实尚未完全查清。如果查清楚全部事实,李政等六人应是成立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是诈骗罪。由此可见,事实不清,定罪出错,裁判理由走样,几乎是无法避免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案处理时,杨永安的涉案金额不宜认定为总金额1536.22万元。原因是杨永安后续参与其中,涉案金额宜认定355.72万元较妥。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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