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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洪碧华(2)
(五)新时代社会治理(2012-202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和政府不断加大治理力度,治理成效显著,以乡村振兴促进基层治理。
1、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加速我国市场化、法治化进程。总目标就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2、2019年10月28日,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颁布,次日(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该法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共10章74条。内容涉及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
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们党的一贯战略思想。“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
二、我国城乡基层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治理主体“碎片化”一是部门间职责不同,各自为政,过多考虑本部门利益,不愿将资源和信息共享,无法形成基层治理的整体合力;二是层级之间协调困难,治理任务被层层转移到基层,基层政府承担了大量社会治理事务,“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面千把锤,下面一颗钉”;三是“条块”间彼此分割、难以协调,如街道(乡镇)与部门派出机构的职权难以协调;四是“条块”关系具有封闭性,由此带来的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限制了市场、社会等主体参与治理的空间。
(二)治理客体“原子化”。基层治理“原子化”是指由于基层组织解体或无效而产生的基层治理对象离散、无序和低组织化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责任田可以转让,为了经济效益,强壮农民外出打工,仅有少数妇女老人小孩留守农村,呈现出“空壳村”状态。
(三)治理效果“内卷化”。所谓“内卷化”是指国家投入不少,但是治理效果欠佳。一些农民“等靠要”思想严重,不求发展与进取。现有涉及乡村基层治理法律有30多部(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党内法规也有几十个,但是农村基层治理效果仍然不满意,社会治理的难点重点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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