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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洪碧华(3)
三、推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对策思考
归纳起来有八种措施,明确“一个目标”就是要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争取到2035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习“两种经验”即浙江枫桥经验和平和霞寨经验。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实行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三生并举”,村民自治、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三治融合”;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四力协同”。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 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增强村民“四个自我”能力,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让村民参与自治,推进“五个民主”实践,即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村振兴要坚持党的领导,“五级书记”亲自抓乡村振兴。建立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五位一体”的系统化治理体系。处理好“六个关系”,即法律与政策、法律与道德、主人与公仆、人治与法治、计划与市场、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实现基层治理的“七大任务”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实施“八五普法”规划,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
(一)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格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乡村振兴促进法》第41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变大了,由原来的四个主体增加到七个主体,治理措施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就是要发挥好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好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民主协商、自治自律、他律与互律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借助智能手机等高科技手段。
(二)转变观念、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制度化和具体化,政策灵活,及时地指导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二是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二者是两种不同社会行为规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底线不能逾越、道德红线不能触碰、法律义务不能抛弃、道德责任不能丢去。当前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健全村(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处理好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所有公职人员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记宗旨与使命。要当好官就不能想发财。四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人治是封建社会的残余思想和做法,不得人心。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是实行市场经济的需要。五是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不同阶段的社会制度,我国已经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征地拆迁要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六是管理与治理的关系,二者主体不同、权源不同、运作不同,管理主体是政府,治理主体多元化,管理模式单一,治理共享共治。七是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小部分群众要上访维权,政府要维护稳定,既要倾听群众呼声,保护群众利益,又要强调从大局出发,个人利益非常国家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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