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推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洪碧华(4)
(三)明确基层治理的基本任务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明确基层治理的主要目标,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争取到2035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为了完成基层治理任务,近年来,漳州市建立多元化调解中心,包括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基层调解委员会、信访部门设立的调解委员会等等。漳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法学会与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成立法治漳州建设研究中心;每年都要开展活动,主要是举办论文研讨会。从2003年开始,各个县区陆续实行一村一名法律顾问;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建立涉法涉诉和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建立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公安机关建成“网上警察局”;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
(四)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
乡村振兴离不开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省委、市委、县区委、乡镇和村五级书记必须亲自抓,该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行为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从考核评价、评估、报告、检查、监督等方面明确了责任追究体系,以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使本法规定的主要制度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1、《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的促进对象,不仅涉及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还包括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农业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2、该法促进对象,不仅是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还包括了农村社会生活和人居环境改善。
3、该法促进对象,不仅是农民收入的增长,还涵盖了农民的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等需求。让村民参与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换届选举,党组织要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坚决防止政治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及宗族恶势力、非法宗教、邪教分子进入两委班子。
4、实施乡村振兴的原则,即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须确保农民收益;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应当坚持农民为主体,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防止集体财产流失,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