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构造/韦长江(2)
第二,意思内容影响意思表示的完整性,如果针对欲处理之事宜其意思内容并不能够涉及这个事宜的必要事项,则可谓意思内容不完整,进而意思内容不完整将导致漏洞的意思表示,进而导致漏洞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漏洞合同,进而需要相应的漏洞填补。
第三,意思表示的认识能够影响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则不具有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也就不具有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前提。
(三)外部表示
根据外部表示是通过作为还是不作为作出的,外部表示又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是通过作为方式作出的表示;默示是通过不作为方式作出的表示。
明示包括口头表示、书面表示和其他方式的表示。口头表示是指通过口头语言进行的表示;书面表示是指通过书面文字、符号等方式进行的表示,书面表示包括了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形式进行文字、符号记录的方式;其他方式还包括了手语、旗语、肢体动作、正常履行等进行的表示。对于其他方式的表示:如两个聋哑残疾人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口语表达,其通过手语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达成一项交易;如海上救助活动中,由于距离、环境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语言交流,可以通过旗语进行交流;如某人到饭店吃饭,由于是老主顾,饭店服务员说“还是老三样吗”,此人用手作出“OK”手势,于是落座等待就餐,这一举例表达了饭店用餐者用手势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无人驾驶公交车、自助贩售机、无人值守停车场等无人值守场合,购买者可以直接通过正常履行动作进行表示。
《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以不作为方式进行外部表示应当有基于法定、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前提,否则相关默示不构成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三个默示产生前提,可以分为基于法定的默示、基于约定的默示和基于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默示。
基于法定的默示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沉默、不作为可以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较为典型的基于法定的默示当属以默示方式表示的接受继承和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规定明确表达了“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和“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表明可以沉默、不作为方式接受继承和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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