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构造/韦长江(3)
基于约定的默示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在一定情况下沉默、不作为可以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如某合同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一定条件下以不作为方式达成一定的法律效果,则在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情境后,乙方没有任何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是沉默、不作为,此时乙方之沉默、不作为构成意思表示。
基于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默示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在一定情况下以沉默、不作为方式作为意思表示的交易习惯,在该交易习惯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沉默、不作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如十年以来,甲乙双方一直进行同一种商品的交易,交易中的一个环节就是乙方以沉默、不作为方式达成一定法律效果,此时,乙方继续在该习惯情境中沉默、不作为的,构成意思表示。
实务中,基于《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之规定精神,认定以默示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应当审慎,没有充足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论证,不应认定之。
(四)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的关系
第一,内心意思是对外部表示的指导,外部表示是内心意思的发展。没有外部表示作为客观表达和内心意思的外观,仅具有内心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内心意思尚停留在思维状态,法律调整客观行为不调整主观思维,仅具有内心意思没有适法的余地。
第二,外部表示是对内心意思的推定和证明,没有外部表示之痕迹和记录,则无法证明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通过作为内心意思之外观的外部表示痕迹和记录,才能以其作为证据推定内心意思,因此,外部表示为证明内心意思提供了前提,外部表示的痕迹和记录是内心意思的证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