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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问题/张文忠
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问题
——张文忠


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主体是入社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问题,关系供销社系统的发展,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与法人所有权主体的现行规定
终极所有权主体与法人所有权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是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从这一表述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明确的终极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集体、私人三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要从法律上、体制上、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从这一表述来看,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主体是入社农民集体。
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的法人所有权主体是谁呢?《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总社供销财字〔2020〕38号)第四条规定:“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的法人所有权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
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是入社农民集体,法人所有权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区别
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区别,表现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与各级供销合作社法人所有权的区别。就入社农民集体与基层供销合作社因出资而形成的委托受托内部关系而言,两种所有权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是入社农民集体拥有终极所有权,基层供销合作社法人所拥有财产的最终所有权是归属于入社农民集体这一终极所有者的。在初始出资时,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由入社农民集体投入的,这就决定了在基层供销合作社终止时,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最终归属于入社农民集体这一终极所有者。
二是入社农民集体只有在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者进行经营时,才会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出资。没有入社农民集体的委托授权经营,也就没有入社农民集体的出资,没有入社农民集体的出资,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就成了无本之源。同时,一旦入社农民集体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出资,基层供销合作社就对其投入的财产拥有了法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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