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问题/张文忠(3)
由于作为基层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意味着作为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也就不存在。
四、在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以政府的一个组织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
终极所有权代表与法人所有权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法人所有权主体代表是谁呢?《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根据这一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组织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法人所有权主体代表。
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代表是谁呢?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是入社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不是法人,无法以入社农民集体的名义直接行使所有权。解决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实际运作问题,需要有所有权代表,以所有权代表来解决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际运作。农民集体所有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表,那么,参照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的作法,能否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呢?农民集体所有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表,它的前提条件是:农民集体的成员存在,可以召开农民集体成员大会进行决策,法定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由本集体成员决定。入社农民集体的成员是入社农民,假设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存在,可以召开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大会进行决策,重大事项依照程序由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决定,就应当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作为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的成员已不存在。在入社农民集体成员不存在的情况下,能否以基层供销合作社或者某一层次联合社(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或者政府的一个组织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呢?
1.在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并不可行。目前,现实情况是入社农民集体的成员已不存在,无法召开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大会,重大事项无法依照程序由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决定。因此,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并不可行。
2.在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以某一层次联合社(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也不可行。从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组建分析,基层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入社农民联合组成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本来源于入社农民的社员股金。基层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后,由下级社逐级成立上级社,直至供销总社。各级联合社包括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都是独立法人,且各级联合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基层社与县联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县联社是基层社的经济联合体,基层社是上一级联合社的成员社(社员社)。市联社与县联社之间,省联社与市联社之间,总社与省联社之间也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上一级联合社是下一级联合社的经济联合体,下一级联合社是上一级联合社的成员社(社员社)。因此,如以某一层次联社(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将造成逻辑关系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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