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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问题/张文忠(4)
3.在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以政府的一个组织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是可行的选择。在作为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成员不存在的情况下,面对历史形成的现状,只能在各级供销社之外寻找合适的组织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各级政府确定一个组织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负责入社农民集体财产的监督管理,是可行的选择。但这一组织机构必须是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这一组织机构确定后,基层社及县级社净资产权益划转至作为县级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的政府机构,市级社、省级社、总社净资产权益分别划转至作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的政府机构,并由该政府机构作为对应层次供销合作社的出资人,从出资人角度对相应层次供销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行使出资人职责。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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