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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解释理由/韦长江
意思表示解释理由是指确定意思表示含义的原理和依据。意思表示解释理由包括文意解释、体系解释、性质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各种意思表示解释理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一起使用,具体怎么使用应当就意思表示的具体情况确定。《民法典》第142条中“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和“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就是在表达各种意思表示解释理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文意解释是指根据意思表示文本所体现的直接含义进行解释。文意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理由,要探究一个意思表示的含义,首先要查看意思表示文本所具有的直观含义。

体系解释是指意思表示的部分内容应当放在意思表示整体内容的体系中确定其含义,不应当片面地解释部分内容的含义。体系解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单独进行意思表示部分内容的解释,其解除出的含义是片面的含义,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含义,因此,应当联系上下文进行体系解释;另一种是某些意思表示部分内容单独拿出来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将部分放在体系中才有意义,因此,对于该种部分内容,应当将其放在体系中考察其意义。

性质解释是指结合具体意思表示所为之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进行解释,而不是只能看意思表示的表面含义。性质解释多用于确定意思表示所谓之行为或关系的性质,进而基于确定的行为或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法律效果,对一个意思表示解释出不同的法律性质,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该条款是对民间借贷纠纷可以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也就是说,债权凭证之文意反映的是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基于性质认为具有相应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按照性质解释理由,以基础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质进行审理。

原因和目的解释是指结合意思表示的动机、原因、目的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动机、原因和目的是意思表示的动因,这在“意思表示的构造”部分已经表达过,不能仅依据意思表示内容的表面含义进行片面解释,基于意思表示的动因,也可以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中的“行为性质和目的”,除可以理解为性质解释之行为或法律关系性质外,还可以理解为动机、原因、目的,对于该条文中的“目的”一词,不应当仅理解为狭义的目的(也就是意思表示的动因中的近因),而应当理解为广义的目的或原因,也就是意思表示的动因,即动机、原因和目的,只有这样理解,才能为意思表示提供完整的解释理由。目的解释对“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之民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探究行为目的,才能表明目的之合法性;目的解释对于“滥用民事权利”之民事活动也具有重要意义,滥用民事权利之本质在于以合法之民事权利为手段以求非法之目的,或导致非法之结果,认定“滥用民事权利”要考察行为目的或损害结果,因此,采用目的解释理由进行民事权利行使行为的解释,对“滥用民事权利”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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