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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程序性条件/韦长江(2)

同时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成立即生效;异时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同时发生,成立后还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和条件才能生效。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均为同时生效,只有在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才可以异时生效。

根据异时生效的原因的不同,或者说,根据异时生效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尚需要满足的其他生效条件的不同,可以将异时生效分为因未获得相应授权的异时生效、因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异时生效、因需要登记、批准等情况下的异时生效。

因未获得相应授权的异时生效是指因行为人欠缺行为权利或资格而导致的异时生效。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5条)、无权代理人实施的需要本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71条)等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获得追认生效是不同时发生的;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异时生效是指附条件生效与附期限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之生效条件与期限导致成立与生效不同时发生,相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尚需要所附之条件与期限达成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民法典》第158-160条)。

需要登记、批准的异时生效是指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尚需要政府等有权机关的登记、批准才能生效,此种异时生效主要体现在合同上(《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第3款)。

(4)民事法律行为失效
民事法律行为失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失去法律上的效果。民事法律行为失效可以通过变更、解除等行为完成。基于对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处于有效状态时,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其变更或解除(《民法典》第13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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