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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实体性条件/韦长江(2)

(3)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是否真正的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也是民法诸原则,尤其是自愿原则的民法具体规则中展开的重要基础,可以说没有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不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要崩塌,整个民法建筑的地基也会崩塌。意思表示真实不止涉及到意思自治和自愿问题,还涉及到平等、诚信、公平等诸多问题,平等是自愿的基础,诚信是自愿的保障,公平是自愿的试金石,自愿即公平,因此,不自愿的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不平等的、不诚信的和不公平的。

(4)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其意义在于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的强制秩序,维护法律的形式正当性,以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当价值,维护社会的实质正当性;第二,其意义还在于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口子”,不是完全“封死”效力的实体判断标准,而是通过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准用方式保证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标准符合社会的要求,且能够涵盖诸多具体情形,使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以能够通过法律特别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方式确定效力,使无法归类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性两条件的其他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条件,可以通过归于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加以解释和适用,如要式行为之形式可以作为影响要式行为效力的条件,具备相应形式的有效,不具备相应形式的无效,但民事法律行为之形式既不是行为能力,也不是意思表示,而应将法律对要式行为及其形式的规定归类于影响民事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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