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习惯的三种性质/韦长江(3)
《民法典》第680条第3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该条款的规定是对借款合同利息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其中交易习惯是重要的合同漏洞补丁。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该条款的规定表达了法定孳息取得的漏洞填补规则,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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