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吕晓丽(2)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困境中摸索,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窘与陪审团审判在美国人心中的尊贵地位形成了鲜明对比。但我们不能因为该制度没有操作好就因噎废食,止步不前。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以一定的价值定位为基础,做出自己的选择。一项制度是否需要完善,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能否得到完善,是关系到这项制度是否有完善的条件和环境的问题。从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来讲,它是一个弘扬司法民主的制度,是一个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是一个保证司法廉洁、抑制司法腐败的制度。但即使是一项完美的制度,也是通过人来实施的。正如一辆价值很高的名贵轿车,让驾驶技术熟练的人和没有驾车技术的人同时操作,得到的效果价值是不同的。过去我们实施的不好,现在就应该究根寻源,汲取教训,而不能丧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信心。
从西方国家的历史来看,陪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对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专制和司法擅断的反抗,陪审制度的价值就体现在它是对司法民主的反映和体现。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司法制度,旨在保障人民民主参与司法活动的权利。追求民主与公正的价值取向要求我们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绝不是一种制度“作秀”。曾听过一篇报道,某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休庭后2个小时就宣读了长达几万字的刑事判决书。在判决结束后,审判长被几个外国记者团团围住,要他介绍中国判决如此效率的经验。如此尴尬的背后反映出多少问题?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司法腐败一词进入政治家的话语系统开始,司法正日渐遭遇信任危机,本应该是最崇高与神圣的职业却成为社会转型期遭诟病颇多的领域,如何缔造一个能够最终妥善解决社会争端、实现社会正义的廉洁的司法系统便成为沟通社会各界的共同话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正是缓解民众对司法不公的不满,发动群众监督法官的现实选择。民主化要求遏制司法专横和司法权力滥用,更要求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相关条件。
首先,该制度已经得到了权力机关的大力支持。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计划纲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具体目标;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最高院院长肖扬就此向人大常委会作了说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草案》,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决定》的出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又注入了新鲜血液而焕发出勃勃生机。我们已经看到了国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视,在法律上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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