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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韦长江(4)

可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而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后导致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使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状态。理论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主要依于意思表示瑕疵,既依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瑕疵,自然无法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又因为此民事法律行为由当事人作出,自然可由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撤销,故称可撤销。现行立法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以因欺诈(《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胁迫(《民法典》第150条)、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乘人之危等(《民法典》第151条)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不公平为条件。

嗣后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由于社会、法律、政策等新情况的出现,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违反了新的法律规定、违背新的政策取向或与新的社会价值冲突等事由不再继续有效,而归于无效的状态。中国民法没有嗣后无效制度,其目的可以通过解除等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制度路径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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