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
前言:前些年做了一些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后来因故中断了。
把以前写的文章发出来,希望能对做相关研究的人有所助益。
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
卜越
(2009年11月)
[摘要] 过错客观化是当代侵权法发展的主流。应当在过错客观化的基础上,构建具有逻辑自足性、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和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侵权责任构成。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可以概括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到侵害,过错侵害人没有免责事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指负有避免特定损害发生的有关义务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该义务。没有正当理由的充分原因侵害为过错侵害。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为过错行为。
[关键词]侵权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权利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行为 免责事由
导论
大陆法系侵权法及理论有先天缺陷: 一是侵权法在民法典中没有应有的地位;二是以单一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虽然自20世纪以来,侵权法在民法典之外有了较大发展,归责原则也实现了由单一向多元的转变,但由于法律的稳定性,现代侵权法的发展是在其原有结构上修修补补实现的,虽然基本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却无法弥补原结构所固有的逻辑缺陷。个别、局部的理论创新和两大法系融合使得传统侵权法的逻辑错误愈加突出。仅靠修修补补无法消除侵权法体系中的逻辑错误,应当重建侵权法——从基础做起,构建具有逻辑自足性的侵权法及侵权法学。
侵权法理论的核心是侵权责任构成理论。在我国,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主要有三要件说[2]和四要件说[3]。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违法性是否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其共同点,则都是建立在主观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并且仅就主观过错责任而言。
近代民法的单一主观过错责任原则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其历史局限性已为世界各国及国内众多学者所公认。过错客观化已是当今世界侵权法发展的主流[4]。
笔者尝试在过错客观化的基础上,构建具有逻辑自足性、实用性强、能够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和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侵权责任构成。因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和过错行为之间具有较多的关联性,故笔者一并予以论述。受篇幅所限,本文不对传统侵权法理论作系统评述,仅在必要时提及。
“侵权责任构成”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集合概念,“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则为非集合概念。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就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缺少了该要件,侵权责任不能成立,但仅有该要件,侵权责任也不一定成立。只有具备全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才成立侵权责任,故侵权责任构成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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