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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11)
在原因重合中,作为一方原因集合中的必要原因已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必要原因了。因为即便没有该必要原因,也会由另一方原因导致损害。但此种情况并不构成对“必要原因”定义的否定。责任构成上的因果关系是就一方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的相互关系而言,责任分担上的因果关系也是就一个独立的原因集合中的不同原因与损害的相互关系而言。在独立的原因集合中,致害原因对于损害具有必要性并无例外。而在原因重合的情况下,对各方原因应当分别作因果关系分析,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害人,则应当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构成。
侵权归责中也有原因替代的情况。原因替代是指一种必然导致损害的原因产生后,在损害发生前,另一种致害原因实际导致了损害。如甲喂食乙的宠物狗毒药,该毒药必然导致该宠物狗死亡。在该宠物狗未死亡之前,被丙枪击致死。
原因替代的构成要件,一是前原因是损害发生的充分原因,即前原因必然导致损害。二是后原因即替代原因实际导致了损害。三是前原因必然导致的损害与替代原因实际导致的损害为同一损害。
如果一种原因或者原因集合已经导致了损害,但是,即便没有该原因或者原因集合,其他原因也会独立导致同一损害。这只是一种并没有实际发生的虚拟情况,并不属于原因替代。比如甲烧毁乙的房屋,第二天突发强烈地震,如果乙的房屋没被烧毁,也将毁于地震。如前所述,只有先于结果存在、并与结果的产生有内在联系的现象才是该结果产生的原因。地震是损害发生后出现的现象,与该损害并无因果关系,故不能成为甲侵害行为的替代原因。
原因重合与原因替代时的责任(损害)分担问题本文不论。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与证明。
事物间因果关系的形态是复杂的。世界上各种事物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以及为什么具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有些已为人们所认识,有些则仍处在“暗箱”之中,人们只能进行猜想和推断。事物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机理属于科学研究的对象,侵权归责中,我们只需要知道特定事物之间有还是没有因果关系。
可循以下思路去分析导致损害的原因:
首先,以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条件与非条件。只有在损害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事物才是损害产生的条件。这样把非条件的因素舍弃掉。
其次,依据已有的知识和经验,确认特定事物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简单明了的因果关系为人们的生活常识所确认,复杂曲折的因果关系则需要由专业人员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去确认。
最后,对于那些依据现有的知识和经验还无法确认是否有因果关系的情况,只能通过科学实验、推理等方法论证其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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