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17)
可依不同的标准对过错进行划分。
依据行为人违反义务的不同,把过错分为结果过错和行为过程过错。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为结果过错,违反行为过程义务的为行为过程过错。区分结果过错和行为过程过错,对于分类归责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支配行为的心理状态的不同,把过错分为故意的过错、过失的过错和无故意过失的过错。行为人实施过错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故意、过失和无故意过失——决定了过错的性质,虽然在确定责任是否成立时不予考虑,但在确定责任分担和责任范围时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的认定与证明
1、关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过错
结果回避义务为一般义务。即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做任何事情都负有的义务。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导致他人权利损害,即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人权利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且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即结果过错行为,也可称为充分原因侵权行为。
充分原因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有权利损害的事实;二是侵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充分原因;三是侵害人没有正当理由。
认定充分原因侵权的关键,是认定侵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充分原因。如前所述,损害的充分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原因中的单一原因,此为通常情况。二是间接原因中单一原因的充分原因,此为特例。侵害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充分原因,表明了:(1)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中,只有侵害人行为原因,没有受害人原因及外部客观原因。否则,侵害人行为原因就不是充分原因了。在单一侵害人实施的侵权案件中,如果侵害人没有提出或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还有受害人原因及外部客观原因,则表明侵害人行为原因为损害发生的充分原因。(2)侵害人行为原因是积极原因,而不是消极原因。消极原因不可能是充分原因。(3)如果是侵害人自身的行为导致损害,那么其行为只能是积极行为;如果是侵害人所支配、管理的物或者动物导致损害,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既可以是消极行为,也可以是积极行为。但对受害权利而言,其所受到的侵害只能是来自他人及其支配、管理的物或者动物的积极主动的侵害。否则,就必有其他原因才会导致损害,侵害人行为也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充分原因了。
如果侵害行为是权利损害发生的充分原因,那么该行为就可以被推定为结果过错行为。但是侵害人可以提出该行为不是过错行为的抗辩。抗辩事由包括:(1)依法行使职权。即造成该损害有制定法上的依据。(2)受害人同意。即造成该损害有合同(书面的或者口头的)依据。(3)行使权利所必须。权利的实现及维持需要一定的时间、空间及其他方面的条件。当一方行使权利与他方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应当兼顾、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合理划分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通常,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必然造成他人权利非常轻微的损害的行为,并不属于过错行为。比如,人们日常生活中总要发出噪音,对此,并不认定为过错行为。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