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18)
结果回避义务独立于行为过程义务。结果过错仅就导致损害结果的行为而言,而对致损害之前的行为性质并无涉及。故对于充分原因侵权,侵害人不能以没有违反行为过程义务进行抗辩。比如,甲顾客在乙商店中“突发疾病晕倒”,砸碎了一件陈列的瓷器。如果没有乙商店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则甲为充分原因侵权。不论甲“突发疾病”是否真实,即不论甲是否有行为过程过错,其砸碎瓷器的行为都是过错行为,只要没有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务中,通常认定充分原因侵权并不复杂:单一侵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没有受害人原因及其他客观原因的,则为充分原因侵权。比如,甲打伤了乙,丙损害了丁的物品,等等。
确定了充分原因侵权,就同时确定了侵害人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侵害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成立的三个积极要件均满足,推定责任成立,只要没有免责事由,侵害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案件中有大量的充分原因侵权的案件。对充分原因侵权直接推定责任成立,免除了过错证明环节,简化了侵权责任构成,是对侵权归责社会成本的极大节约。
传统理论中有“结果不法说”。 谓“权利的内容及其效力,法律上有规定者,其反面即禁止一般人之侵害。故侵害权利,即系违反权利不可侵之义务,而为法之禁止规定之违反。故此时,如无阻却违法之事由,则为不法。”(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不法”即过错行为。但是,上述权利之侵害,应限定为充分原因侵害,对于非充分原因侵害,则上述论断不成立。
早期英美法上,有从令状制度沿袭而来的“直接暴力侵害”(trespass)和“间接的或非暴力的侵害” (trespass on the cass)之分[21]。“直接暴力侵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当今英、美版权法和专利法上也有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对直接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此类无过错责任名为无过错,实则为结果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不论是“直接暴力侵害”还是“直接侵权”,其所表达的意思,都和充分原因侵权大致相同,但这些名称都不能准确表达充分原因侵权的特点,在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上也有不确定、不周延之处。
2、关于违反行为过程义务的过错
违反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该义务。对于非充分原因侵害,确定侵害行为是否为过错行为,就要首先考察侵害人是否负有避免特定损害发生的行为过程义务。
行为人在特定场合下对于特定事项或者特定对象是否负有以及负有什么样的行为过程义务,需要依法确定。如前所述,义务可分为成文法规定的义务和依据法律原则确定的义务。如果对某类事项已有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则适用该规定;成文法有冲突的,依据法律适用规则选择适用成文法;如果成文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有概括规定,或者有相关规定、类似规定的,则依据该成文法的精神即通过法律解释决定是否适用之;如果成文法对此类事项既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概括规定,则需依据法律原则,决定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行为过程义务——此类义务最为灵活,争议也最大;确定侵害人是否有此类义务,是侵权归责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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