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22)
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过错的判断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是该行为为过错行为的必要条件。即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过错,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有过错。具体讲:一是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一定不是责任构成中的过错行为。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害,当然对于该损害无过错。二是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并不一定是过错行为。充分原因侵害行为为过错行为,必要原因侵害行为则可能是过错行为,也可能不是过错行为。如果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但该行为不是过错行为,行为人也不负侵权责任。这就把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或者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回归到过错问题来解决。比如,甲交通肇事造成交通堵塞,乙患急病送医院救治,因此被延误致死亡。虽然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行为,而并非针对乙死亡的过错行为,即甲并不负有避免乙死亡的特别义务,故甲对乙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从特定损害出发,通过对其发生原因的研究,锁定侵害人,再通过对侵害行为过错的研究,推定侵权责任;或者在过错行为已知的情况下,以特定损害与过错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来推定侵权责任,这是侵权归责的思维逻辑。损害发生的事实逻辑与之不同,是侵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思维逻辑与事实逻辑的结论是一致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四、无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构成仅有以上三个积极要件还是不完备的,如果有免责事由,还不能成立侵权责任。客观过错可以与免责事由共存。如在紧急避险场合,虽然侵害人致他人损害符合三个积极要件,但由于有免责事由,行为人并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有同时具备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才能成立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是符合责任构成三个积极要件的侵害人不承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由法律规定。无免责事由为消极事实,受害人无法举证。侵害人如果有免责事由,则应当举证或论证,否则,推定侵害人无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不同于抗辩事由。抗辩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作出的对抗和辩解。抗辩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免责事由。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被告既可以作存在免责事由的抗辩,也可以作缺少责任构成的三个积极要件的抗辩。责任成立的三个积极要件只要有一个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成立,这已是积极要件的应有之义。比如:如果损害是由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被告的行为无关,则因果关系要件不成立;如果被告的行为并非过错行为,则过错行为要件不成立。这些都是因果关系要件和过错行为要件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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