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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24)
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与“受害人同意”有所区别。“受害人同意”是指向特定当事人的,受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即免除了对方的有关义务,侵害人的行为不构成过错行为。故“受害人同意”只是过错行为要件的抗辩事由。
五、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既没有不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就能成立的侵权责任,也没有满足了四个要件仍然不能成立的侵权责任。传统理论中的所谓“特殊侵权行为”并不能成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的例外。
我们用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理论来分析所谓“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行为人没有、或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传统理论中的所谓无过错责任多指无主观过错的责任,如产品侵权责任、危险活动侵权责任、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动物侵权责任等。此类无过错责任只是相对于主观过错责任而言,而并非没有过错行为的责任。现代社会中,为了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导致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国家大都制定了严格的行为规范,没有成文行为规范的,也要求此类活动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义务依据法律或者法律原则确定)。从事此类活动的主体如果而且只有违反此类义务,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比如产品责任,虽然不考虑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主观过错,但产品有缺陷乃法定责任构成要件。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就是违反义务,违反义务才承担责任。这和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并不矛盾。现代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类似于大陆法中的的无过错责任。但英美侵权法与大陆侵权法有着不同的特点。在英美国家,人们的权利义务通常不是源于成文法,而是源于判例法,即通过让侵害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确定受害人的权利和侵害人的义务。英美国家所谓的严格责任其实是通过判例对从事超常风险活动的人设定严格的义务,活动风险越大,行为人确保安全的义务越严格。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是责任法,权利义务由民法典或其他成文法规定。通常,国家通过制定特别法对从事各类危险活动的主体规定相关的行为过程义务。在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或者行为过程义务才承担责任的意义上,所谓的严格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并无不同。比如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只有违反该法规定的义务,驾驶人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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