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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25)
二是行为人没有、或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行为过程过错。比如航空器失事致人损害、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以及英美法中的非法入侵等。此类侵权行为通常属于本文所述的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即充分原因侵权。如前所述,对于充分原因侵权,不论侵害人是否有行为过程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侵害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行为人既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客观过错。此类责任包括所谓的“绝对责任”和“替代责任”。前者如企业对于在工作时受到伤害的劳动者给于经济补偿、机动车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行人予以适当补偿等,后者如“雇主责任”、“监护人责任”等。其实,这样的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法律赋予制造了某种危险、或者在某种社会活动中获益、或者与侵害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的一种义务。理由如前所述。
传统理论中的所谓的“公平责任”,也是在有损害发生但是没有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法律或者有权主体适用公平原则,赋予侵害人或者受益人的一种义务。
有没有满足了四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仍然不能成立侵权责任的情况?也没有。依据本文构建的责任构成理论,对传统理论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都可作出圆满解释。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论述。
余论
法律、法学的逻辑理性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体系内的逻辑自足性,即体系内部没有逻辑错误。二是本体系与其他体系(并列的以及高层次的)和谐,无逻辑冲突。这是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寻求逻辑自足性。三是理论与实际相符。这本是一个理论真伪的问题,但也具有逻辑方面的意义。如果理论和实际相矛盾,那说明理论是错的;如果理论上是全称判断,实际情况却有例外,则说明该全称判断具有逻辑错误。
本文论述的侵权责任构成理论,就是力求从以上三个方面消除逻辑错误。理顺方方面面的逻辑关系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样的工作,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所以,本文的观点也非定论,只要发现还有逻辑错误,就要作进一步的调整完善。但笔者相信,构建具有高度逻辑理性的侵权法乃至民法,已经不是梦想。

附:侵权责任法建议稿.侵权责任构成
第1条【侵权责任构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到侵害,过错侵害人没有免责事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过错】
过错是指民事主体负有避免特定损害发生的有关义务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该义务。
第3条【充分原因侵害】
没有正当理由的充分原因侵害为过错侵害。
第4条【故意侵害】
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为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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