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26)
第5条【损害显著轻微】
损害显著轻微的,不属于本法调整。
第6条【无责任情况下的损失承担】
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受害人没有过错,依照本法也没有侵权责任人的,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受益人或者侵害人负担全部或者部分损失。
第7条【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实施下列行为的侵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行使权利所必须;
(二)正当防卫;
(三)紧急避险。
前款所列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侵害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8条【不可抗力】
因为不可抗力使民事主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侵害人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9条【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
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侵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违反法律、法律原则,或者侵害人故意、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0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权利损害的,应当承担约定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或者约定责任无效时,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责任;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的责任。
注释:
[1]尹田:《论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载中国私法网,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80605-222850.htm。
[2]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348页。
[3]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161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0页。
[4] 参见张民安:《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非法性与过错》,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 年第4期。
[5]参见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第199-20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7] 美国学者Prosser语,载《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1950年第三十八卷,第369页。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
[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8-419页。
[9]参见周江洪:《日本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评述》,载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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