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4)
如前所述,因果关系只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缺少因果关系要件当然不能成立侵权责任,但满足了因果关系要件并不等于就能成立侵权责任,如果不能满足过错要件和无免责事由要件,侵权责任仍然不能成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行为的正当性评价问题,在侵权归责上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传统的主观过错要件无力承担这样的任务,人们才转从因果关系上寻找责任是否成立的理由。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中所涉及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外的责任成立和责任分担问题,只有在讨论过错要件和责任分担时才能说清楚。理顺因果关系要件和其他责任构成要件以及侵权归责其他方面的逻辑关系,将使侵权归责的逻辑更严密,条理更清晰,因果关系问题也将因此变得单纯和简单。
(一)什么是侵权归责上的原因
原因是相对于结果而存在的。依通常的词语解释,原因就是导致结果产生的条件。在哲学上,则把原因与条件区分开。认为只有那些先于结果存在、并与结果的产生有内在联系的现象才是该结果产生的原因,而把那些与结果的产生没有内在联系的现象称为条件。内在联系也称必然联系,就是具有客观规律性的联系。事物间的相互联系是普遍的和绝对的。任何结果的出现都与特定的原因或者原因集合有关,任何特定原因或者原因集和都会导致特定结果的产生,这种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其客观性是指这种事物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规律性是指只要具有相同的原因或者原因集合,就会重复和再现相同的结果。导致结果产生的原因集合有简有繁。在复杂的原因集合中,既可能是众多客观原因的集合,也可能是人的行为和客观原因的集合。导致特定结果的原因集合中,各原因的出现及其与其他原因的组合方式具有偶然性。人的行为是由意识支配的,而人的意识的产生更具偶然性和复杂性。故复杂的原因集合通常是难以完全重复的。这也是人们对于某些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规律性难以把握的重要原因。
“A事物必然导致B事物”之“必然”与上述意义上的“必然联系”为不同的哲学范畴。在因果关系中,特定的原因集合(单一原因为原因集合的特例)必然导致特定的结果。但某一特定原因并不一定必然导致特定结果。如果说A事物必然导致B事物产生,则表明A事物是B事物产生的充分条件,既有A必然有B。当A事物只是B事物产生的原因之一时,A事物并不必然导致B事物产生,但A事物仍是B事物产生的原因。就是说,特定事物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用“是”或者“不是”来描述,而不能用“必然”与“偶然”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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