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5)
哲学是认识论和方法论。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对于确定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只有先于特定损害产生或者存在、并与该损害有内在联系的现象才是侵权归责上的原因。
应当把侵权归责上的原因和侵权责任构成上的原因区分开。侵权归责是一个概括性概念,包括了侵权责任确定的全部内容——既包括责任构成,也包括责任分担和责任范围的确定。如果损害是由两个独立的侵害行为共同造成的,就要对各侵害行为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构成;如果两个侵害人的侵权责任均成立,则有两个侵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如果造成损害的不仅有侵害人行为原因,而且有受害人原因及其他客观原因,则存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损害)分担问题。责任分担与责任构成的适用不是同一问题,应当分别研究。质言之,侵权归责上的原因(本文也称为“致害原因”),既包括责任构成上的原因,也包括具有责任分担意义的其他原因。
(二)致害原因的分类及分别讨论
对于导致损害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依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以原因对于损害的直接性为标准,把致害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原因对于损害的充分性为标准,把致害原因分为充分原因和必要原因。以原因对于损害的作用为标准,把致害原因分为积极原因和消极原因。以原因内容为标准,把致害原因分为行为原因和非行为原因。以原因来源为标准,把致害原因分为侵害人原因、受害人原因和外部客观原因。以原因在侵权归责上作用为标准,把致害原因分为责任构成上的原因和责任分担上的原因。下面,我们对以上分类分别予以讨论。
1、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原因与结果具有相对性。任何原因都可以视为结果,如作为结果,也有导致其产生的原因,这就形成了原因链。任何损害都有导致其产生的原因链。直接原因就是原因链中直接作用于受害权利并导致该权利损害的原因,直接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链中的原因为间接原因。任何损害都有导致其产生的直接原因。确定致害原因首先要确定致害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包括单一原因和原因组合。如果我们用“c”表示原因,“+”表示结合,“d”表示损害,“→”表示导致,即二者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单一原因与损害的关系即c→d,原因组合与损害的关系即(c1+c2+…) →d。
间接原因是直接原因的原因。因为直接原因分为单一原因和原因组合,那么间接原因就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的单一原因。即直接原因为单一原因,间接原因是该直接原因的单一原因。如用公式表示,则c2→c1→d。
(2)单一原因的原因组合。即直接原因为单一原因,间接原因是该直接原因的原因组合。如用公式表示,则(c2+c3+…) →c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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