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6)
(3)原因组合中的原因的单一原因。即直接原因为原因组合,其中一个原因的原因是单一原因。如用公式表示,则

(4)原因组合中的原因的原因组合。即直接原因为原因组合,其中一个原因的原因是原因组合。如用公式表示,则:

上述四种类型是致害原因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基本类型,以此可以组合出各种复杂的因果关系类型。
2、充分原因和必要原因
在逻辑学上,把两个事物或者情况之间的因果联系分为三种类型:(1)充分但不必要的条件,简称为充分条件。即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2)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简称为必要条件。即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3)充分必要条件,简称充要条件。即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侵权归责上的因果关系与逻辑学上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逻辑学上因果关系中的“果”是就抽象结果而言,故有充分但不必要条件之说。比如,“天下雨,路就会湿”这样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下雨是路湿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因为即便不下雨,路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湿。但此处讨论的“路湿”是抽象的湿而不是具体的湿,路因其他原因而湿和下雨淋湿已非同一具体情况。侵权归责是就特定损害而言,因果关系中的“果”是具体结果而非抽象结果。逻辑学充分条件中的“无之未必不然”在侵权归责中已没有存在的价值,因为只要条件改变,发生的损害就不再是同一损害。就特定损害而言,如果有该原因就有该损害,那么没有该原因就一定不会有该损害。故在侵权归责上,并没有充分原因和充要原因的区别。致害原因只有两类:充分原因和必要原因。
充分原因是独立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即有该原因必有该损害,没有该原因就没有该损害。简言之,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必要原因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集合中的一个原因,缺少了该原因,损害就不会发生,但仅有该原因而没有原因集合中的其他原因,损害也不会发生。简言之,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本文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原因集合”和“原因组合”的概念。 “原因集合”是指导致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的集合,包括全部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而原因组合只是直接原因中的一种形式,表示复数原因相互结合,共同直接导致损害。
直接原因中的充分原因和必要原因:
(1)单一原因是损害发生的充分原因。在c→d中,c是d的单一原因,也是d的充分原因。比如甲殴打乙,致乙人身伤害。甲殴打乙是乙人身伤害的单一原因,也是乙人身伤害的充分原因。
(2)原因组合中的任一原因都是损害发生的必要原因。在(c1+c2+…) →d中,c1、c2分别是d的原因组合中的原因,也是d的必要原因。比如甲煤气站煤气泄露,乙在此抽烟,导致煤气爆炸。甲煤气站煤气泄露和乙抽烟是煤气爆炸的原因组合,也分别是煤气爆炸的必要原因。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