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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8)
积极原因是使损害产生的原因。上述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都是就积极原因而言。消极原因是应当阻止而没有阻止损害产生的原因,或者说,是应当截断而没有截断积极原因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负有阻止积极原因导致损害的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该行为人的不作为就是损害产生的消极原因。消极原因针对的不是受害权利,而是积极原因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消极侵害人应当阻止或者截断积极原因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因为它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积极原因才导致了损害。消极原因既可以针对单一原因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也可以针对原因组合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既可以针对充分原因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也可以针对必要原因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我们以“ci”表示消极原因,以“”表示应阻止、截断而未阻止、截断,消极原因在权利损害中的作用如下图(1)-(4):

(1) (2)

(3) (4)

仅有消极原因,不会导致损害。故消极原因只能是损害发生的必要原因,而不可能是充分原因。比如,甲到某仓库行窃,该仓库管理人乙疏于防备,甲行窃成功。甲的偷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积极原因,也是充分原因,乙的不作为是损害产生的消极原因,也是必要原因。
4、行为原因和非行为原因
行为原因就是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包括侵害人行为和受害人行为。侵权归责中,必定有侵害人行为原因,否则,侵权责任不成立,侵权归责便告终结。在有侵害人行为原因的前提下,是否有受害人行为原因则因个案而异。对受害人行为原因的分析及其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完全等同于侵害人行为原因。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于侵害人行为与受害人行为的标准是一样的。如果受害人的行为与其权利损害有因果关系,那么还要考察该行为是否为过错行为以及受害人是否有免责事由。只有责任构成要件充分满足,受害人才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虽然我们不将其称为侵权责任,但仍属民事责任,和侵害人的侵权责任之间有责任分担问题。
物或者动物作为侵害的直接主体时,物的“行为”视为其支配、管理者的行为,动物的“行为”归因于其管理者的行为。物或者动物都没有意志。物的“行为”(包括物的运动和不运动)为其支配、管理者行为的延伸,就是说,物的支配、管理者的行为影响了物的运动状态,包括物的支配者的积极行为导致了物的运动,物的支配、管理者的消极行为导致了物的不运动或者未能阻止物的运动。动物具有物的属性,但动物的活动具有自发性。动物的活动不是其管理者行为的延伸,但应当归因于管理者的行为。动物不是权利义务主体,当然也不是责任主体,其造成损害的责任由其管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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