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客观化的侵权责任构成/卜越(9)
非行为原因就是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原因以外的客观原因,包括受害权利自身特点的原因和外部客观原因。受害权利自身的特点可能会成为权利损害的原因之一。比如,甲与乙发生纠纷,甲辱骂乙,乙受辱后突发心脏病死亡。乙的身体上的薄弱环节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外部客观原因也可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比如,甲安装广告牌不牢固,飓风将广告牌吹落砸伤乙 。飓风突袭即为外部客观原因。
非行为原因可分为正常的客观原因和非正常的客观原因。当事物的常态(包括事物的正常特点及其运动的正常状态)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时,该原因是正常的客观原因。反之则是非正常的客观原因。在有侵害人行为原因的前提下,正常的客观原因不具有损害分担意义,只有非正常的客观原因具有损害分担意义。有关责任分担问题,笔者将另文论述。
5、侵害人原因、受害人原因和外部客观原因
此分类是对前分类原因所作的不同组合。侵害人原因即侵害人行为原因。受害人原因包括受害人行为原因和受害权利自身特点的原因。外部客观原因即侵害人和受害人原因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
6、责任构成上的原因和责任分担上的原因
如前所述,责任构成要件是就特定行为人(在诉讼中为被告,本文也以“被告”称之)的行为而言,责任构成上的原因指的是侵害人的行为——如此仍是笼统的说法,我们仍可作进一步分析。
确定被告对特定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是先研究被告行为是否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告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该被告即为侵害人。在作上述因果关系分析时,被告行为是否过错行为尚不确定。如果通过接下来的过错行为要件分析,确认被告行为不是过错行为,那么侵权责任成立的积极要件未能全部满足,侵权责任不成立,侵权归责程序至此终结。如果被告行为是过错行为,即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积极要件全部满足,推定侵权责任成立。如下图所示:
侵权归责的思维逻辑是因果关系分析在先,过错分析在后。没有因果关系分析,我们总不能随便找一个人就分析他对于损害的过错吧?也没有必要对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被告行为再作是否过错的分析,与损害无关的过错行为不具有责任构成意义。
当然,以上的分析方法只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具体情况纷繁复杂。如果侵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确定,该侵害人是否对具体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则要看其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权利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比如,甲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受到证监会处罚。披露虚假信息造成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损害,公民乙因此而起诉甲上市公司。甲对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乙的损害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之诉中,被告有权对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提出抗辩,如果被告认可其存在过错行为但提出因果关系抗辩,其所主张的也是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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