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是检验法学理论的唯一标准/巫水清清(2)
西方法学理论的虚拟化。法律的定义,是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础。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这种虚拟化的“法律”定义,滋生出千姿百态的法学流派,例如,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等,不一而足。由于“法律”是个虚拟的事物,是个虚体,不是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不是实体。因此,无论哪一个法学流派,都没有办法通过实践检验淘汰其他的法学流派,结果形成了众多法学流派固执己见的局面,谁也不服谁。基于虚拟化的“法律”定义,法理学的全部内容,例如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律方法等,都是天马行空,无法通过实践检验,法理学沦为彻头彻尾的伪科学,是勿庸置疑的。还有,由于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受文字符号自身表达力的限制,法律自然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美的体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法律漏洞、恶法等法律疑难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法律疑难问题,西方的法学家人为设定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三段论等法学方法论。这些法学方法论,内容晦涩难懂,深不可测,例如,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使人产生高不可攀的感觉。这完全是错觉。所有的法学方法论,全部都是装神弄鬼的学术垃圾,都是在玩故弄玄虚的把戏,一文不值。实际上,只要法律的文字符号回归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本身,神奇的景象就出现了:法律是确定的、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举个例子,如果“故意杀人的”仅是文字符号技术,那么“故意杀人的”罪状描述的,主要就是使用刀具将人杀死的故意致人死亡的一般情形,不能描述“把人推下悬崖摔死”、“把人烧死”等故意致人死亡的特殊情形,因而存在法律漏洞等法律疑难问题。然而,如果“故意杀人的”罪状所描述的,是现实社会中故意致人死亡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那么“故意杀人的”这五个文字符号,所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它涵括了现实社会中千姿百态的故意致人死亡的所有具体情形,例如,把人杀死,把人毒死,把人烧死,把人掐死,把人电死,把人溺死,把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等,根本不存在法律漏洞等法律疑难问题。也就是说,法律规范语言文字的局限性,在客观事物或者现象面前,根本就不是个问题。可见,所谓的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冲突、恶法等法律疑难问题,都是基于虚拟的“法律”定义产生的,都是伪命题。为解决伪命题量身定制的所谓法学方法论,自然是装神弄鬼的学术垃圾。西方法学理论的基石,即“法律”定义,出现虚拟化的错误,使得整个西方法学理论大厦全部虚拟化,例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三段论,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责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因果关系理论等等,所有这些西方法学理论,都不对应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都不能通过实践检验,都是虚拟理论,而且每种虚拟理论至少有两种以上的学说。这就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西方法学的研习者总是会站成至少两队以上,出现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奇葩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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