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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46号指导案例的历史意义:期货期权交易所,到底是非法经营罪还是开设赌场罪?/曾杰(2)

146号指导性案例中,基本案情为:
2016年6月,犯罪分子经营龙汇网,经营“二元期权”交易为业,通过招揽会员以“买涨”或“买跌”的方式参与赌博。会员在龙汇网站注册充值后,下载安装市场行情接收软件和龙汇网站自制插件,选择某一外汇交易品种,并选择1分钟到60分钟不等的到期时间,下单交易金额,并点击“买涨”或“买跌”按钮完成交易。买定之后,不可更改交易内容,不能止损止盈,根据法院认定,买对后盈利的金额约为本金的76%-78%,若买错涨跌方向则本金全亏,盈亏情况不与外汇实际涨跌幅度挂钩。截止案发,龙汇网站在全国约有10万会员。
本案中被告人陈庆豪担任网站的顾问、市场总监,陈淑娟、赵延海等在网站注册账号,成为相关等级的经纪人。
该案的最终结果为陈钦豪被定开设赌场罪,陈淑娟、赵延海被定性为赌博罪。

为什么定性开设赌场而不是非法经营罪?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合法资质,以网络平台为载体,提供外汇的保证金交易,一般定性为非法开展期货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罪,本案中,龙汇网提供客户进行的外汇交易品种的交易,实质上就是提供炒汇交易,在没有诈骗或者非法占有客户本金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在国内一般定性是“非法经营罪”,因为属于一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开展期货金融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但是,最高法146号指导案例,却被认定为期权外衣的赌博行为,这是为何?
关键原因在该案的裁判理由中做了重点阐述。
该案的裁判理由:“龙汇“二元期权”的交易方法是下载市场行情接收软件和龙汇网站自制插件,会员选择外汇品种和时间段,点击“买涨”或“买跌”按钮完成交易,买对涨跌方向即可盈利交易金额的76%-78%,买错涨跌方向则本金即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与外汇交易品种涨跌幅度无关,实则是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股票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以标的价格走势的涨跌决定交易者的财产损益,交易价格与盈亏幅度事前确定,盈亏结果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交易者没有权利行使和转移环节,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因此,龙汇“二元期权”与“押大小、赌输赢”的赌博行为本质相同,实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是披着期权外衣的赌博行为。”
从该案的裁判理由可以看出:
1.法院并不是一味的把所有的非法期货期权交易认定为赌博行为,而是进行了区分,法院认为该案中的龙汇网,只是表面提供了外汇投资交易,但实质上是和网站(庄家)进行了对赌。从客户和网站的角色定位上,网站并不是仅仅提供了信息和资金的中介撮合功能,而是入场和客户进行了对赌,客户投入的资金是赌资,平台提供的外汇交易品种的涨跌信息,作为赌博的工具,赌博的机制就是根据相关交易品种的实时涨跌信息判定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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