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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部分案件的司法裁判观点剖析/胡雷(2)

 主播一:

 李某系这家公司的主播之一,与公司签订了上述经纪合同,因双方就报酬分配产生纠纷,遂向新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很显然,就双方经纪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虽李某需在甲方所指定的直播平台直播,但李某的收入来源并非该公司,而是直播平台;李某因突发情况不能直播的,仅需告知公司,而无需公司进行批假;对李某的商务经纪等活动产生的收益由双方约定分配,而非直接归于公司所有。

以上这些都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中经济从属性、组织管理性等重要特征,即使公司对其工作上存在一定的监督及要求,也是基于行业规范管理的需要,而实际中,双方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行的。所以,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主播二:

而与之不同的是,王某虽也是该公司的主播,也与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但另外还补充签订了“艺人管理规则”、“艺人管理规则分则”。王某同样因报酬纠纷而将公司诉至新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确认双方系劳动关系。按照双方签订的艺人管理规则,公司对各个级别的主播均规定了保底的基础合作费;主播须无条件服从公司直播平台的安排;如因个人原因长期无法配合公司安排的直播或其他活动,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停播申请,公司有权不同意主播提出的停播申请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主播每天在线时长需大于或等于7小时,每月需大于或等于180小时,每月休息4天,超过4天的部分如无假条则按照缺勤处理,缺勤一天则扣除三天的基础分成。

敲黑板:劳动关系构成的特征要抓好!

显然,这些管理规则的内容实质上与劳动合同应约定的内容并无二致,所谓的基础合作费就是保底工资,每月按时发放,即经济从属;王某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对直播平台的安排,使用公司提供的生产资料向公司提供劳动,而每天的工作时间及每月休息时间均有严格要求,公司亦可对主播王某的请假申请不予同意而要求其正常出勤,若违反则公司会给予相应处罚,即组织从属和人格从属,存在显著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然,这份艺人管理规则还对主播的直播过程规定了极其详细的要求,毋庸置疑,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就是完全的劳动关系。这与《底线》中,法官认为咔吧咔吧公司每月固定支付骆优优工资,对骆优优进行日常考勤,规定直播时长、直播地点等的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致的。

电视剧的热度终会褪去,但留下的警示值得思考。直播行业的兴起正是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一个缩影,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已经是一个必须答好的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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