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意义暨重点探论/翟峰
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意义暨重点探论
•翟 峰
【内容提要】 省域范畴内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地方性立法之意义,即有利为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经验或借鉴,有利把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特征通过法规条文予以规范,有利切实解决公共租赁住房法制管理制度滞后的问题,有利依法规范公共租赁房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有利为公共租赁房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制保障;其立法之重点:主要内容设置上有必要突出公平性和统一性,立法主旨和依据上有必要突出保障性和公益性,资金筹措和房源获取的规定上有必要突出“多渠道”,适用对象的规定上有必要突出解决本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夹心层”,收费原则的规定上有必要突出“保本微利”,相关管理工作的规定上有必要突出期限性和科学性,住房政策制定及其完善方面有必要突出“政府职能”,有关处罚的规定上有必要突出“从严处理”。
【关 键 词】 城市公共租赁住房 省域地方性立法 意义暨重点 探论
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中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据此,联系到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⑴,即可清晰地认知到:二十大之后乃至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将是我国健全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
或许,可以这样说,至少,我国各地将率先对其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地方性立法的问题愈来愈重视,并强化其研究。为何这样说?不妨结合笔者相关践行说起——
多年前,笔者在任职于四川省第十至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和广元市四至五届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期间,即结合依法履职的相关调研和视察工作,并根据当时省域范畴内城市公共租赁房地方性立法尚属空白之实际情况,而开始调研思考省域范畴内城市公共租赁房地方性立法的问题,由此还形成了领衔提交省人大会议并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相关专委会审议处理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城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的议案》⑵。接着,笔者又于此间,先后在国家住建部主办的《中国建设报》和《城乡建设》杂志,发表了《关于用法制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滞后问题的建议》等文⑶,从而为撰写本研究课题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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