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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意义暨重点探论/翟峰(10)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与廉租房、限价房采取公开摇号配租配售一样,公租房也应实行公开的轮候配租制度。
同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还应明确规定:
本省域范畴内的各城市已取得“三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保部门登记,就能进入公租房的轮候范围。
刚毕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其他住房困难者,可在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公布后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在其收费原则的规定上有必要突出“保本微利”。
即我国各地在制定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时,有必要明确规定:
本省域范畴内的各城市对其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费管理,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政府批准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可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此外,我国各地在制定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时,还有必要明确规定:
本省域范畴内的各城市政府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有效调节公共租赁房的租金。由于公共租赁房的出租价格,客观上影响住户对公共租赁房的选择,因而政府对租金价格杠杆的调节,有助于实现政府的住房保障目标。
因此,按照我国国情,应明确规定各省域范畴内的城市政府应将其公共租赁房价格大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最低困难保障价格,即针对社会低收入群体规定的租金。这种租金与住房建设成本没有直接联系,是政府按照保障要求确定的价格。
二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加有限利润确定的租金。这是政府保障非低收入但一时买不起房的家庭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公共租赁房居住权的方式。
三是略低于或相当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租金。即对于一部分有条件买房,但目前不准备买房者,政府通过准市场的形式提供一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便利。
这三种租金形式虽对应着社会不同层次的公共租赁房住房需求者,但在总体原则上亦应坚持政府合理调节的保本微利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以确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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