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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立法意义暨重点探论/翟峰(12)
第七、在其住房政策制定及其完善方面有必要突出“政府职能”。
即我国各地在制定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时,有必要明确规定:
城市政府及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对合理调节公共租赁房建设的供给和需求予以规范,并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府制定公共租赁房政策制定的主要出发点。
公共租赁房政策的制定关系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需要政府合理调节。
为此,城市政府在其住房政策制定及其完善方面有必要突出以下“政府职能”:
一是应明确调节目标。
即应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府建设公共租赁房的主要出发点。明确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就是人人有获得生存的权益,生存权包括住房权,因而保证人人“住有所居”应成为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能和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
即有必要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人口比重大,缺房户多,当前又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住房用地与人均占有土地资源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的现状对公共租赁房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以保证每年投入一定数量土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是应实行供给略大于需求的战略。
即应按社会需求提供公共租赁房,这是节约资源的最优选择(但在实际生活中,公共租赁房的需求是一个变量,因为社会人口数量、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都在发展变化之中)。
为此,政府应通过理论上的假定计算每年公共租赁房的需求量。
即通过对社会中低收入户中实际缺房的统计给予界定。
对于这种假定需求,政府必须放大供给,实行供给略大于需求的住房保障战略,即不仅满足未统计到的缺房户,而且考虑到不确定的流动人口,以及新就业人口、外来暂住人口、部分有购房实力但暂时不想购房的人口等,对于他们的租赁需求政府都需要从人性化的角度给予满足。
三是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数据库。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数据库,在于能够更好地以摸清保障对象底数。对审查合格的保障对象一次性确定轮候次序,三年分步实施,实现应保尽保。
四是应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即应在一定时限内应实现本省域范畴内的城市联网。
而要向本省域范畴内的社会公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其保障对象和保障的过程,即应切实保障本省域范畴内的群众的知情权。
第八、在其有关处罚的规定上有必要突出“从严处理”。
即我国各地在制定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地方性法规时,有必要明确规定:
违反本法规,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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